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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29号)

黔府办发〔2011〕29号
2011-03-12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979930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1-03-12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2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2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2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重要意义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稳定生猪生产诸多措施中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帮助养殖户分散转移风险,调动饲养能繁母猪的积极性,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提高生猪产业防灾防疫能力,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农业农村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扎实实抓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以保养保原则。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部门配合、协同推进”,以能繁母猪保险为突破口,争取国家增加农业保险险种,实现以保养保。

——稳步推进原则。以规模养殖场为突破口,实现规模养殖场应保尽保;积极向城郊结合部和养殖密集区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在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的基础上,由点及面逐步推广到养殖规模小的边远分散地区。

(二)工作目标。

降低生猪养殖经营风险,构建新型生猪产业保障体系,建立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2011年实现规模养殖场应保尽保,能繁母猪投保率达到30%,2012年全省能繁母猪投保率达到50%,2013年全面铺开。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保险对象认定。在我省范围内的生猪饲养场(户),饲养达8月至48月龄,并佩戴专用耳标的所有能繁母猪均可作为投保对象。

(二)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我省能繁母猪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损失。

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猪传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自然灾害包括:风灾(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电、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冻灾等。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由农业(畜牧)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导致的能繁母猪死亡,农业(畜牧)部门和保险承保部门要对投保人进行赔偿,每头能繁母猪赔偿金额1000元,其中,农业(畜牧)部门补助专项扑杀经费400元,保险承保部门赔偿600元。

在保险期限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承保部门不负责赔偿:1.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2.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母猪的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期。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自付12元。保险期限一年(以保单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费收缴与管理。投保人在保单出具时一次性交清自付保费12元,财政补贴部分由省财政厅按照各市(州、地)实际开展情况(保单承保头数)审核后进行保费补贴并拨付给保险公司。财政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承保资格外,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赔偿处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款,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保险承保部门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进行理赔,赔款支付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能繁母猪保险运行方式

为加快推进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各地可先采取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畜牧部门协同配合”和“保险公司与畜牧部门联合承保”两种方式,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完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农委会同省保监局另行制定,各级保险公司与畜牧兽医部门通过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机构与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建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制度。各地要比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切实解决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确保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建立各项保障机制。根据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机制。省有关涉农金融机构对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户实行优惠的利率政策,贷款利率按最低档次或基准利率不实行上浮。投保者向当地涉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涉农金融机构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贷款。对经营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免征能繁母猪保险业务营业税,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对涉及能繁母猪生产的项目,必须强制保险,对积极投保的养殖企业或场户申请畜牧生产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建立健全能繁母猪保险推进工作奖惩机制。

(三)建立各部门分工协作机制。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交流信息,协同研究解决措施,共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负责能繁母猪耳标加施、养殖档案建立、强制免疫等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对能繁母猪进行承保前的鉴定、专标查验工作,做好理赔查勘定损,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财产保险承保部门负责制订承保、查勘定损理赔服务、防灾防损等方案,建立专门的能繁母猪保险承保登记台帐或报案登记制度,负责能繁母猪相关数据录入,保险的报案电话、现场查勘、案件理赔和案卷管理工作,协助农业(畜牧)部门做好能繁母猪专用耳标申请,为农业(畜牧)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工作,确保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和补偿农户资金及时足额下达、拨付,制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的监督管理办法,积极争取财政部对我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支持等。保险监理部门负责指导保险公司按有关要求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害养猪户利益的行为,维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监督保险公司经营数据真实、准确,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推进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政策措施意见。

(四)广泛宣传,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给广大养殖户带来的实际利益和国家扶持政策,增强广大养殖户致富的信心,深入发动养殖户积极投保,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张学军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召集人:吴承斌 (省农委副主任)

成 员:晏婉萍 (省财政厅副厅长)

乔为建 (省国税局副局长)

黄武夷 (省地税局副局长)

蔡 湘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副行长)

陈清华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副局长)

贾龙育 (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副巡视员)

刘 寅 (人保财险贵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委,李敬丹(省农委畜牧办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钟蕉阳(人保财险贵州分公司农业保险部总经理)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题词:农业 保险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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